(2017)豫0212民初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张树香与李学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香,李学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豫0212民初1361号原告张树香,女,汉族,1964年2月29日出生,河南省开封县。被告李学恒,男,汉族,1970年2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大梁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790647035J(1-1)。负责人俞海雷,任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绍泉、李嘉,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张树香诉被告李学恒、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6月20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学恒于2017年6月22日之前在交强险保险范围外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等共计31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之前在交强险范围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张树香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车辆损失费等共计13358元。原告张树香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当事人就此事故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全部结清,别无纠纷。案件受理费190元,由原告张树香承担。上述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系其自愿协商达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已于2017年6月20日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捺手印。审判员 李聪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小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