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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申18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章木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房屋拆迁管理(拆迁)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章木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申18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章木秀。委托代理人:江友春。系章木秀之子。再审申请人章木秀因诉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赣立行终字第8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木秀申请再审称:本案拆迁补偿没有按照江西省临川市人民政府市府发[1996]24号文件第十八条第四款进行,也没有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进行产权调换和安置,且补偿标准不一。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按国家规定安排农村户口人员宅基地建房,并按周红辉、周荣花、罗云秀三人补偿标准补齐截留克扣款等。本院经审查认为:章木秀因不服其房屋拆迁补偿提起本案诉讼。章木秀丈夫于2003年6月30日就其房屋拆迁补偿问题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书,故其对案涉拆迁及补偿行为的内容应当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章木秀于2015年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一、二审法院对其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章木秀关于补偿标准不当的理由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其以此主张再审本案,不予支持。综上,章木秀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木秀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