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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22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季某军与杨某春、杨某霞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某军,杨某春,杨某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22执321号申请执行人季某军,女。被执行人杨某春,男。被执行人杨某霞,女。季某军与杨某春、杨某霞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142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季某军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某春、杨某霞一次性给付申请人季某军239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1422民初2903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