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民初1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1621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黄维林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黄维林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82民初1621号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5号迪尚商务大厦C座1层、8-9层。负责人:陈碎亮,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俊杰,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晓明,江苏冠文(南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维林,男,1952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黄维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补缴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思航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人民陪审员 金 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见习书记员 丁晓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