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与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宝狮(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宝狮(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524民初103号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海办汉庭路2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7848319XN。法定代表人:蒋丽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枫荣,福建冠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金寨县梅山镇新河村回水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1524000032462。法定代表人:杨洪胜,总经理。被告:宝狮(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后椅子胡同10号1-1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5868458782。法定代表人:程功忠,执行董事。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港建工公司)与被告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狮旅游公司)、宝狮(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狮(北京)投资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兴港建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狮旅游公司、宝狮(北京)投资公司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兴港建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宝狮旅游公司、宝狮(北京)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款525944.97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结清止;2、宝狮旅游公司、宝狮(北京)投资公司支付因案外人提起诉讼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用计1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31日,宝狮旅游公司将梅山镇建设农村道路工程发包给兴港建工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案外人合肥徽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帮劳务公司)承建了其中“南北四路及东西二路工程”。2015年4月22日,宝狮旅游公司通知徽帮劳务公司停止施工并与兴港建工公司结算,但宝狮旅游公司未按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2015年7月7日,徽帮劳务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起诉兴港建工公司及宝狮旅游公司,诉求共同支付工程款。案经金寨县人民法院及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认兴港建工公司应支付工程款525944.9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鉴定费15000元。2016年11月25日,兴港建工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向徽帮劳务公司支付了上述工程款。因宝狮旅游公司是工程发包方,上述工程款应由其向兴港建工公司支付。同时,宝狮(北京)投资公司是宝狮旅游公司唯一的股东,应与宝狮旅游公司共同承担付款义务。宝狮旅游公司未予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宝狮(北京)投资公司提交答辩状称:宝狮(北京)投资公司投资设立了宝狮旅游公司,是其唯一的股东。宝狮旅游公司系独立法人,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完整的会计部门,完备的财务会计报表。其在对外开展经营活动过程中完全是独立自主的,其应当独立承担责任。宝狮(北京)投资公司从未出现与宝狮旅游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故宝狮(北京)投资公司不应承担本案支付工程款的责任。兴港建工公司在其它案件中承担的受理费和鉴定费与宝狮(北京)投资公司不存在任何关系。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兴港建工公司对宝狮(北京)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兴港建工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举证如下:1、营业执照及企业信息,用以证明双方的主体资格;2、金寨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二初字第00407号民事判决书和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5民终1110号民事判决书,用以证明宝狮旅游公司拖欠工程款的事实;3、汇款单及电子回单,用以证明兴港建工公司履行生效判决,向工程实际施工人支付了工程款525944.97元、并支付鉴定费、诉讼费计15000元。上述证据经审查均真实、有效,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31日,宝狮旅游公司将梅山镇建设农村道路工程发包给兴港建工公司承建,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之后,该项工程位于金寨县人武部后面的“南北四路”及“东西二路”由合肥徽帮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徽帮劳务公司)实际施工。2015年4月22日,宝狮旅游公司通知徽帮劳务公司停止施工并与兴港建工公司结算。徽帮劳务公司完成的工程经安徽中信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该工程造价为525944.97元。2015年7月7日,徽帮劳务公司以拖欠工程款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兴港建工公司及宝狮旅游公司共同支付上述工程款。案经金寨县人民法院判决,兴港建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徽帮劳务公司工程款525944.97元,宝狮旅游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港建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审法院确认由兴港建工公司支付相应工程款,宝狮旅游公司作为发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并无不当。兴港建工公司承担给付责任后,可以向宝狮旅游公司行使追偿权。为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6年11月25日,兴港建工公司履行了生效判决向徽帮劳务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25944.97元。另查明,宝狮旅游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宝狮(北京)投资公司是其唯一的股东。本院认为:宝狮旅游公司与兴港建工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兴港建工公司系工程的总承包人。该项工程中位于金寨县人武部后面的“南北四路”及“东西二路”由徽帮劳务公司实际施工,其完成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均事实清楚。兴港建工公司应及时向徽帮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之后,兴港建工公司有权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向宝狮旅游公司追偿。故对兴港建工公司要求宝狮旅游公司支付工程款525944.97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兴港建工公司要求宝狮旅游公司从起诉之日起支付工程款利息应予支持。宝狮旅游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宝狮(北京)投资公司是其唯一的股东,其辩称从未出现与宝狮旅游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但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兴港建工公司要求二被告给付在另案中支付的诉讼费和鉴定费无法律依据,对此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工程款525944.97元,并从2017年1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结清止;二、被告宝狮(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福建兴港建工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09元,由被告金寨县宝狮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宝狮(北京)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宋 迎人民陪审员 方运俭人民陪审员 张菊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