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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4执4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广东,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39号申请执行人刘广东,男,住北京市大兴区。被执行人瞿国斌,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被执行人董玉萍,女,汉族,1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周凤玲,女,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周向宇,男,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现住所登记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工商局注册地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工业区1号。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广东与被执行人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刘广东借款本金888,571.00元;二、被告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刘广东支付违约金24,428.70元;三、被告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刘广东律师代理费32,103.00元;案件受理费13,551.00元由被告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公告费460.00元由被告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共同承担。),因被执行人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封被执行人董玉萍名下房产一处及奔驰车车籍,查封周向宇名下丰田车车籍、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车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瞿国斌、董玉萍、周凤玲、周向宇、长春和合玻璃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 健代理审判员  吕同玉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世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