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2民初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牛某1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某1,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兰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2民初388号原告:牛某1,女,198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被告:王某,男,197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西县。原告牛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1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男孩王瑞随被告一居生活,原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0元;3、诉讼费由原、被告负担。诉讼中,原告变更子女抚养的诉讼请求,要求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诉讼费由原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05年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后并举办了结婚仪式,2009年3月10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王瑞,现11岁,婚后双方常因性格不合而口角打仗,2014年10月双方分居,无法共同生活,现有财产存款50,000.00元,无债权债务,无经济来源,故诉至法院。王某未到庭未提供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原告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兰西县民政局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一份,证实双方的婚姻关系;2、兰西县奋斗乡团结村证明一份,证实双方分居和被告常年在外地打工、下落不明;3、证人刘某的出庭证词,证实原、被告打仗、分居、被告下落不明情况;4、证人牛某2的出庭证词,证实原、被告打仗、分居、被告下落不明情况;5、证人张某的出庭证词,证实原、被告打仗、被告下落不明情况。经质证,原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证据具有客观、真实性,并形成证据链条与本案有关联性,应予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5年原、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3月12日生育一名男孩王瑞,2009年3月10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多因生活琐事口角打仗。2014年10月份双方开始分居至今,现被告外出打工,下落不明,没有联系。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故而口角打仗,并自2014年10月开始一直分居至今,已超过二年之久,且被告下落不明,双方无法继续生活,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下落不明,无法亲自抚养子女,对原告要求婚生男孩王瑞由其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牛某1与被告王某离婚;婚生男孩王瑞随原告牛某1一居生活,抚养费自本判决生效后由被告王某每月给付300.00元,至子女独立生活时止。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赵式立审 判 员 时 光人民陪审员 王 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翔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