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民终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江西创拓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屹拓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永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西创拓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屹拓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永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民终8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创拓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屹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付小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晓娜,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永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叶明锋,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江西创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永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固五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赣0791民初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创拓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法院未查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采购过货物。2、一审法院对逾期支付的货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于法无据。永固五金辩称:1、其是经过合法登记,具有从事五金产品业务范围的民事主体。其长期向上诉人供应五金产品,上诉人也对被上诉人提供的货品的品种、数量进行了核算,盖章确认。双方成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且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经一审查明,上诉人尚欠被上诉人货款73190元,且根据合同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被上诉人有权要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为止。2、原江西屹拓的更名及法人代表的变更不影响其承担法人主体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维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11月18日,江西屹拓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变更为江西创拓科技有限公司。创拓公司分别于2015年9月份与2015年10月份向永固五金购买五金产品,共计73190元。2014年11月3日,经双方当事人对账,创拓公司在产品对账单上盖章确认。2015年11月18日,永固五金向创拓公司发出催款函,要求被告在七个工作日内将逾期未付的货款付清,创拓公司财务人员在催款函上盖章确认。之后,创拓公司未履行付款义务,引发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永固五金提交的产品对账单、催款函等证据能够证明与创拓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创拓公司经对账确认后未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货款利息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6年9月14日起开始计算。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创拓公司应当向永固五金支付货款计人民币73190元;二、创拓公司在支付上述货款的同时应当自2016年9月14日起以所欠金额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三、以上金钱给付义务,限创拓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买卖合同是否存在。二是对逾期支付的货款计息是否有法律依据。关于买卖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永固五金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加盖江西屹拓科技有限公司公章的催款函。二审中,创拓公司对此未提出任何抗辩理由。故本院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关于对逾期支付的货款计息是否有法律依据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4款的规定,逾期付款损失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故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创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30元,由江西创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方平审 判 员  侯文君代理审判员  张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