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殿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492号申请执行人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振地,系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殿武,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公主岭浦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本院(2016)吉038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殿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给被执行人王殿武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本院查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吉0381民初25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陶广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