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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3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凤勤与程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勤,程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254号原告刘凤勤,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马伟,河南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程颖,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勤诉被告程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凤勤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凤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24元,减半收取13562元,由原告刘凤勤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周 岩人民陪审员  王愿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