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30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黄仕雄与郑明珍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仕雄,郑明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30执1号申请执行人:黄仕雄,男,1958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被执行人:郑明珍,男,1964年6月16日出生,苗族,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申请执行人黄仕雄与被执行人郑明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1月28日作出的(2016)湘1230民初4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明珍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仕雄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因被执行人郑明珍无法联系,于2017年2月14日向被执行人郑明珍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郑明珍名下无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6月7日,我院就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方式结案事宜征求申请执行人黄仕雄的意见,申请执行人黄仕雄表示同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仲德审判员 吴石登审判员 杨生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奇波附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一)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