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3执异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刚与张书德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刚,张书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3执异32号案外人威海市书德渔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区埠口港张家埠村。法定代表人刘爱君,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刚,农民。被执行人张书德,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张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威海市书德渔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0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威海市书德渔业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张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16)鲁1003民初第43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名下鲁文渔53752号、53768号渔船2015年燃油补贴款2.6万元。该两艘渔船所有权人系案外人,并非被执行人挂靠,燃油补贴款应给付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无关。故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燃油补贴款2.6万元的查封。本院查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刚与被执行人张书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张刚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2作出(2016)鲁1003民初第438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案外人名下鲁文渔53752号、53768号渔船2015年燃油补贴款2.6万元。本院认为,案外人异议请求情况属实。经执行合议评议认为,案外人提出的异议,按照法律应该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鲁文渔53752号、53768号渔船2015年燃油补贴款2.6万元的执行。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张培文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兰慧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