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62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段淼与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济芝堂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淼,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济芝堂食品商行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6民初62408号原告:段淼,女,1992年6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济芝堂食品商行,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湖西街道曲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1542600008419。经营者:杜西芝,男,198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原告段淼与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济芝堂食品商行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淼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900元。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28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向被告店铺购买阿胶糕固元膏5盒,货款合计790元。2017年5月2日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没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没有生产厂家、没有生产日期。原告认为被告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实成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被告所售产品已按国家规定取得生产许可证,有厂家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授权书、供销双方食品安全书可以证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4月28日原告通过淘宝网向被告经营的网络店铺购买阿胶糕固元膏5盒,店铺宝贝注明“东阿纯手工阿胶糕固元膏自制正宗山东阿胶即食现做片补气血女500g”,货款合计790元。2017年5月2日原告收到商品后,发现商品外包装无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生产厂家。被告食品经营许可证注明的经营项目为预包装食品销售(不含冷藏冷冻食品)。被告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副食销售(以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诉讼中,被告提供了东阿县皇贡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书、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书,用以证明所售商品已取得生产许可。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商品照片、商品订单、物流信息、食品经营许可证,被告提供的东阿县皇贡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书、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买卖合同,系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作为商品生产经营者销售预包装商品,商品外包装标签上应当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诉讼中,被告提供了东阿县皇贡阿胶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品种明细表、授权书、供销双方食品安全合同书,主张所售商品已取得生产许可,但被告销售给原告的商品外包装上并无该生产厂家的相关信息。被告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原告要求退货,由被告退还商品价款790元,并支付商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7900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济芝堂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段淼货款790元,原告段淼在收到货款的同时将其所购买的阿胶糕固元膏5盒退还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济芝堂食品商行;二、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济芝堂食品商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段淼79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聊城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济芝堂食品商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蔡印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 振附:法律释明: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二)成分或者配料表;(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四)保质期;(五)产品标准代号;(六)贮存条件;(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八)生产许可证编号;(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