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02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俊义、刘秀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俊义,刘秀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02执25号申请执行人:李俊义,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桥东区。被执行人:刘秀兰,女,195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经济开发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俊义与被执行人刘秀兰民间借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俊义与被执行人刘秀兰达成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申请人李俊义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502执2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戴树立审 判 员 樊志平人民陪审员 侯卫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檀佳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