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原告魏宏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爱他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宏,江门市蓬江区爱他家饰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2187号原告:魏宏,男,汉族,1976年7月29日出生,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爱他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何华钊。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宏与被告江门市蓬江区爱他家饰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魏宏送达了开庭传票,确定于2017年6月20日下午15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魏宏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魏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30元,减半收取165元,由���告魏宏负担。审判员 李 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天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