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6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平利县国土资源局与龚伦利未经批准占地建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利县国土资源局,龚伦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6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平利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肖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宽宏,该局监察大队队长。被执行人龚伦利,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平利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龚伦利未经批准占地建房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926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收到后立即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活动板房5间),恢复土地原貌。本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0日撤销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五)项、第十四条(三)项、第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926执恢21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条件具备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康 雁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史代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