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5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5718号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华瑞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德盛利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175元,减半收取2087.5元,保全费1620元,共计370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茂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洲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