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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8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和毛世雄;朱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毛世雄,朱桂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842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高玉涛,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双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明。被告毛世雄。被告朱桂兰。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与被告毛世雄、朱桂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城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4元,减半收取915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雅如审 判 员  宫伟宸人民陪审员  陈小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