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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81执恢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段全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12号被执行人段全明,男,1954年11月5日生,住林州市河顺镇东皇墓村。段全明罚金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