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执恢1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段全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全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81执恢1112号被执行人段全明,男,1954年11月5日生,住林州市河顺镇东皇墓村。段全明罚金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刑初字第24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志鸿审判员 王永青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