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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0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赵宝国与李西成、孙艳洁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宝国,李西成,孙艳洁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0民申5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赵宝国,男,1956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麻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秉福,黑龙江省穆棱市司法局马桥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李西成,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孙艳洁,女,197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穆棱市。再审申请人赵宝国因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2016)黑1085民初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再审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宝国申请再审称:2014年1月16日被申请人向马某借款7万元,月息3分;2014年1月26日又向马某借款1万元,月息4分,借款本金合计为8万元。按民间借贷最高利率不超年利率24%的规定,半年期限两笔借款本息为89600元,因未还款,按89600元为本金计算,结算12月本息为111040元,2015年7月还款5万元,还剩欠款61104元。请求对本案再审。李西成提交意见称,借款本金为7万元,其余都是利息。请求驳回再审申请。孙艳洁提交意见称,借款7万元,后来利滚利到13.5万元,还了5万元,还剩8.5万元,他们就起诉了。请求驳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宝国在再审审查期间提供证据为,原债权人马某出庭作证证言及记账单、赵宝国与二被申请人的电话录音,意在证明被申请人向马某两次借款8万元,而二被申请人不认可以上证据。因以上证据不属于再审新证据范畴,故本院不予认定。一审依据2014年1月16日欠条认定原借款7万元,并依法计算保护利息,包括扣除2015年7月还款5万元,认定剩余借款本金45854元,符合法律规定,故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赵宝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宝国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吕 毓审判员 郑春梅审判员 张继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