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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兆敏与王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敏,王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号原告:刘兆敏,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小忠,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刘兆敏与被告王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刘兆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敏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兆敏负担。审 判 长  黄小琴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