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兆敏与王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敏,王小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8号原告:刘兆敏,男,197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王小忠,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刘兆敏与被告王小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立案。原告刘兆敏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敏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兆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兆敏负担。审 判 长 黄小琴代理审判员 邹金燕人民陪审员 李昌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