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永成与王功、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成,王功,刘灵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成,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王功,男,1964年3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伊金霍洛旗人。被执行人刘灵芝,女,1962年9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永成申请执行王功、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功、刘灵芝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永成借款本金17.7万元和已产生利息7万元及17.7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鑫审判员 李继斌审判员 乔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梦瑶神木县人民法院合议庭评议案件笔录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评议时间:2017年6月20日评议地点:神木县人民法院参加人:审判长:刘鑫审判员:李继斌审判员:乔海波记录人:郭梦瑶评议如下:李继斌:本院依据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1民初50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李永成申请执行王功、刘灵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功、刘灵芝偿还申请执行人李永成借款本金17.7万元和已产生利息7万元及17.7万元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1月31日起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5%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950元及申请执行费。在执行本案过程中,申请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后,在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我的意见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刘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同意终结本次。乔海波:我同意李继斌和刘鑫的意见。合议庭意见: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请合议庭组成人员签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