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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5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何祥武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祥武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5刑初128号公诉机关恩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祥武,男,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现租住广东省中山市。2017年3月29日因本案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同年6月2日被恩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恩平市人民检察院以恩检诉刑诉(2017)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祥武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恩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军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祥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8日19时许,被告人何祥武驾驶粤T×××××小型面包车沿恩平市G325国道由阳江方向往中山方向行驶,行至恩平市G325国道171KM十900M路段时,与前方横过公路由被害人梁某1骑行的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梁某1当场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肇事后,被告人何祥武报警及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并如实交代肇事的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何祥武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1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梁某1系外伤致颈椎离断导致死亡。2017年5月4日,被告人何祥武与被害人梁某1的家属、大地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何祥武及大地保险公司赔偿246000元给被害人梁某1的家属(已支付),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何祥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阮某、梁某2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交通事故认定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意见书;相关书证;赔偿协议书、收据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祥武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被告人何祥武犯罪后能投案自首,又能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赔偿款,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和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何祥武拘役五至六个月的量刑建议恰当,应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何祥武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吴定昂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张艳玲书 记 员 郑剑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