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24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2017)湘1124执61号唐高升与何凌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24执61号申请执行人唐高升,男,汉族,1985年8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1241985********,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井塘瑶族乡桃花井**组。申请执行人何凌志,男,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9231970********,湖南省道县人,住湖南省道县道江镇石厨头居委会*组。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唐高升与被执行人何凌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一案,被执行人何凌志于2017年6月20日按本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向本院履行了义务,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197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 判 长 邓少波审 判 员 何路生代理审判员 陈先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何雪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