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管晓敏与孙国庆、李玉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晓敏,孙国庆,李玉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溧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931号申请执行人管晓敏,男,1970年9月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委托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孙国庆,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执行人李玉伟,女,1967年12月3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管晓敏与孙国庆、李玉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481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孙国庆、李玉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管晓敏借款本金610000元,并承担借款利息24400元(本金61万元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由孙国庆、李玉伟负担案件受理费1391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已于2017年2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孙国庆已履行200000元,余款己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申请执行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款项,余款己订立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溧阳市人民法院(2016)苏0481民初3974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重新约定的还款计划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福林审判员 金 震审判员 丁文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洪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