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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尹春成与张影买卖合同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春成,张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5执90号申请执行人:尹春成,男,1975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张影,女,1964年6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尹春成与被执行人张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晓波审 判 员  姚 力代理审判员  滕 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