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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3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2017-634-原告高柏林诉被告卢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柏林,卢洪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634号原告:高柏林,男,1954年6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被告:卢洪文,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柏林与被告卢洪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柏林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对被告签字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在本院向被告送达鉴定意见书后,原、被告再次进行了协商,随即原告提出撤诉。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行为,现原告高柏林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应准予。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柏林撤诉。案件受理费375.00元,减半收取188.00元,由原告高柏林负担。审判员  周欣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冯晓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