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11民初2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姜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姜鹏程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1民初2173号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在南通市港闸区外环北路820号32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67897508XL。负责人:侯文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晋,男,1974年5月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姜鹏程,男,1983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区。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与被告姜鹏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春川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徐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