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与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341388-1,住所地陕西省洛阳市山阳县城关镇南后街道建设局院内。法定代表人,杨亿民,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注册号500111000265235,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工业园区N9-2/01号。法定代表人,XX飞,执行董事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6)渝0111民初9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申请人申请的执行标的款,现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查询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寄回回执告知收到本院所寄的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陕西省三秦建设集团总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欧玛电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17)渝0111执114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明玉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