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30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24号原告:刘某,女,2002年6月3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松,孟村县孟村镇二街。被告:刘敏,女,1973年2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刘某与刘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