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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30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刘敏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刘敏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30民初624号原告:刘某,女,2002年6月3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明松,孟村县孟村镇二街。被告:刘敏,女,1973年2月4日出生,回族,现住孟村县。刘某与刘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刘某负担。审判员  刘培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徐宁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