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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5执恢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普瑞救生设备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普瑞救生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5执恢17号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一环路南段245号天泽大厦1栋1单元15层1号。法定代表人:肖友胜,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执行人:四川普瑞救生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瑞公司”)住所:绵阳市游仙区经济试验区紫星街7号。法定代表人:白孝林,董事长。梓潼县人民法院(2014)梓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应执行标的为:①保证金30万元及工程款200万元;②保证金30万元的利息(从2013年2月18日起,利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③工程款200万元的资金利息(其中的120万元从2012年12月15日开始计算利息,其中的80万元从2013年2月18日计算利息,利率均按商业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④案件受理费1808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普瑞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承担;⑤执行费25400元由被执行人四川普瑞救生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审查后发现本案已于2017年4月10日以(2017)川0725执异7号立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2014)梓民初字第9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又以(2017)川0725执恢17号立案,故本案属重复立案。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该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绵阳市瑞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2017)川0725执恢1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朝钒审判员  刘 潜审判员  马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