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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华羽与谭先玉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华羽,谭先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财保31号申请人:胡华羽,女,197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延风,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良艳,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谭先玉,女,195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申请人胡华羽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先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09×××15)进行查封,保全限额150万元。胡华羽与担保人郑洁用其所有的位于金牛区白果林小区百寿路×号×栋×单元×层×房屋(权01×××10)、青羊区西御街×号×幢×楼×号房屋(权05×××5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胡华羽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胡华羽与郑洁所有的位于金牛区白果林小区百寿路×号×栋×单元×层×房屋(权01×××10号)、青羊区西御街×号×幢×楼×号房屋(权05×××52)。二、查封谭先玉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金牛区蜀通街×号×栋×单元×楼×号房屋(权09×××15),保全限额150万元。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侯 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宜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