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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徐木华与寇大龙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沐华,寇大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777号申请执行人徐沐华,男,195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沂州市人,现住神木县麻家塔乡丽景南苑31号楼3单元602室,身份证号码:142201195902231477。被执行人寇大龙,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黄陵县人,现住神木县麻家塔办事处薛家塔村,身份证号码:6106321974040800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75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寇大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寇大龙向申请人徐沐华支付欠材料款2442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960元、执行费364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提取被执行人寇大龙在中铁十七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二十七万四千一百六十五元(274165元),全部��付申请人徐沐华,此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67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甫审 判 员  任彦军助理审判员  杨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贾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