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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程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何庄停车场,组织机构代码68686068-8。法定代表人:张立忠,总经理。被执行人:程星,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定远县天信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程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程星的存款52322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汇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石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