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会与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赵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563号原告:李会,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赵立峰(曾用名李静),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与被告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会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