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72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会与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会,赵立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2民初2563号原告:李会,女,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市民。被告:赵立峰(曾用名李静),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会与被告赵立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会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1500元,由原告李会负担。审判员  齐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