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3执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3-15
案件名称
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为秒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郑为秒,邱少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362号申请执行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冰溪镇玉虹园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0923014778163K。法定代表人:叶武庆,系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郑为秒,男,197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务农,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邱少华,女,197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务农,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执行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郑为秒、邱少华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经玉山县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郑为秒、邱少华应支付申请人玉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62,615元,承担执行费839.2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实被执行人郑为秒、邱少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认为,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1123执3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涂鸿星人民陪审员 蒋孝文人民陪审员 曾方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小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