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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5执9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刘路宝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刘峰,邹秋玲,刘路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5执9552号申请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霞光里18号佳程广场B座22层。法定代表人阿兰·克鲁克斯,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峰,男,1973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邹秋玲,女,1974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被执行人刘路宝,男,194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丹阳市。本院在执行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刘路宝,邹秋玲,刘峰债权一案中,依照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年朝民(商)初字第51291号对被执行人刘路宝,邹秋玲,刘峰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询,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刘路宝,邹秋玲,刘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刘路宝,邹秋玲,刘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刘路宝,邹秋玲,刘峰仍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 强代理审判员  尹秀彬代理审判员  王宇翔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钰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