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22执恢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与罗秀平、张新宁、罗丙利、高鸿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秀平,张新宁,罗丙利,高鸿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恢79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湖路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理事长。被执行人罗秀平,女,汉族,1966年02月03日出生,住凤翔县。被执行人张新宁,男,汉族,1981年11月13日出生,住凤翔县。被执行人罗丙利,男,汉族,1963年02月07日出生,住凤翔县。被执行人高鸿敏,男,汉族,1965年03月05日出生,住凤翔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罗秀平、张新宁、罗丙利、高鸿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2015)凤翔民初字第01155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申请标的为借款150000元,案件受理费2120元。在执行过程中,在本院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由高鸿敏2017年4月20日给付凤翔县农村商业银行38000元,剩余案款在2017年12月31日前履行清楚;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的终结本次执行;如被执行人不按期执行,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22执恢79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兰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