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顾宝生与白七柱、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宝生,白七柱,周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976号原告顾宝生,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白七柱(白喜柱),男,1966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周小军(周秀君),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顾宝生诉被告白七柱、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宝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顾宝生负担。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