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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2民初4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顾宝生与白七柱、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宝生,白七柱,周小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4976号原告顾宝生,男,1957年5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被告白七柱(白喜柱),男,1966年4月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周小军(周秀君),女,1969年1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顾宝生诉被告白七柱、周小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顾宝生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顾宝生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2.50元,由原告顾宝生负担。审判员  包丁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