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8执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镇巴县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8执187号申请执行人毛某某,男。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法定代表人廖某某,该矿矿长。申请执行人毛某某与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镇劳仲调字(2016)第46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主文确定:“被申请人须支付申请人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合计311801.00元。申请人借支6000.00元,被申请人还需支付申请人305801.00元。”因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未按期履行赔偿义务,申请人毛某某于2017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费用305801.00元,本院即日立案受理。在向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后,其在规定时间仍未履行赔偿义务。后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巴县支行账号为26645401040007305账户内的存款,后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供100000元保证金并缴纳了本案执行申请费4487元,承诺及时履行赔偿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解除了对其账户的冻结。2017年6月9日,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履行了赔偿款205801.00元,并表示之前提供的保证金100000.00元也用于履行赔偿义务,至此,应有镇巴县煤矿履行305801.00元赔偿款已全部执行到位。2017年6月20日,申请执行人毛某某领取了执行到位的标的款305801.00元(有毛某某领条载卷备查),自愿表示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确认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内容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镇劳仲调字(2016)第46号确定由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赔偿申请执行人毛某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305801.00元已全部执行完毕。执行申请费4487元,由被执行人镇巴县煤矿承担。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