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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4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瀍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与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重要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瀍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重要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4民初436号原告洛阳市瀍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东花坛立交桥北侧。法定代表人:马永信,经理。委托代理人程火花,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元龙,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重要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中窑社区买家街。负责人:马强,主任。委托代理人:薛景书,法律顾问,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忠伟,法律顾问,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市瀍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诉被告洛阳市瀍河回族区瀍河回族乡中窑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市瀍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市瀍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洛阳市瀍河永信设备水电安装处承担。审 判 长  刘家定人民陪审员  孙爱娣人民陪审员  贾永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刘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