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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4执1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凌某、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凌某,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4执1444号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春城南路99号。法定代表人:王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凌某,男,1969年7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被执行人:唐某,女,1973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宁乡县。本院在执行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凌某、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宁乡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124行审170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永中审 判 员  刘佑成审 判 员  周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军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