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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49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4918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96年2月28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梅,安徽步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女,汉族,1995年10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张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陶侠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孔雪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