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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3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支行与广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支行,广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3民初75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支行,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鄱阳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326072892。负责人:单宝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炜,山东鲁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萍,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支行诉被告广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支行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55元,减半收取计127.5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黄河口支行负担。审判员  肖志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辛 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