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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执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永东申请执行谭筱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永东,谭筱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2801执272号申请执行人张永东。被执行人谭筱钰。本院受理的张永东申请执行谭筱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谭筱钰的工资另案执行,再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6)青28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谢 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芦正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