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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02民初8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姜兆国与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兆国,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2民初864号原告:姜兆国,住白山市。身份证号:×××被告: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有成,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兆国诉被告吉林天成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姜兆国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姜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姜延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莹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