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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程国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国松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刑初186号公诉机关古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程国松(绰号“国宝”),男,1991年10月25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古田县。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月12日被古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经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由古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古田县看守所。古田县人民检察院以古检公刑诉[2017]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国松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文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国松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古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程国松通过微信联系先后二次在古田县实验小学附近、医院岭尾处共将2克甲基苯丙胺(冰毒)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吸食。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程国松在古田县城西街道富宁购物广场旁小巷欲将0.88克甲基苯丙胺与黄某进行交易时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2.97甲基苯丙胺。公诉机关为证实其指控,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程国松明知是毒品而先后多次将5.85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程国松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庭审中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程国松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017年1月10日,被告人程国松通过微信联系先后两次在古田县实验小学附近、古田县医院岭尾处共将2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吸毒人员黄某吸食。2017年1月11日,被告人程国松通过微信联系在古田县城西街道富宁购物广场旁小巷将1小包疑似冰毒的晶体物品与黄某进行交易时被古田县公安局干警当场抓获,并从其身上查获5小包疑似冰毒的晶体物品。经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扣押的6小包疑似晶体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经古田县质量计量检测所检测6小包称重为3.85克。另查明,古田县公安局扣押到被告人程国松作案工具金黄色OPPO手机1部。因被告人程国松吸食冰毒,古田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9日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月12日认定被告人程国松吸毒成瘾。上述事实,被告人程国松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江某证言,被告人程国松供述与辩解,古田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意见,称重笔录,古田县质量计量检测所检定证书,古田县公安局出具、收集的被告人程国松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尿检材料、吸毒成瘾认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国松明知是毒品而先后多次将5.58克甲基苯丙胺卖给他人吸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程国松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二、随案移送的黄色OPPO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交国库;扣押到案的甲基苯丙胺3.85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魏振惠人民陪审员  陈 锋人民陪审员  卓清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海英附法律及司法解释相关条文: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毒品的数量以查证属实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数量计算,不以纯度折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