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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锋标与游占昌、苏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锋标,游占昌,苏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20号原告:卢锋标,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游占昌,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苏春香,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锋标与被告游占昌、苏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卢锋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锋标以其与游占昌、苏春香经过协商,已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锋标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卢锋标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俊魁(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