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民初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卢锋标与游占昌、苏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锋标,游占昌,苏春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3民初920号原告:卢锋标,男,1987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游占昌,男,198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告:苏春香,女,198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原告卢锋标与被告游占昌、苏春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卢锋标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卢锋标以其与游占昌、苏春香经过协商,已达成新的还款计划为由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卢锋标撤诉。案件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计420元,由卢锋标负担。审判员 陈 福 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丘俊魁(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