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25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英建、刘贵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英建,刘贵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25执373号申请执行人陈英建,男,197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刘贵磊,男,1966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英建与被执行人刘贵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郓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贵磊送达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刘贵磊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刘贵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贵磊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21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西国审判员 李士刚审判员 张厚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传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