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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振与王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振,王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23号原告:夏振,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王永鹏,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夏振与王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夏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永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振以王永鹏庭外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振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夏振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