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321民初20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0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夏振与王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振,王永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21民初2023号原告:夏振,男,198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被告:王永鹏,男,1989年5月3日出生,汉族,永昌县人。夏振与王永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夏振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王永鹏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夏振以王永鹏庭外履行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夏振撤诉。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计45元,由夏振负担。审判员 王海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燕荣 来自: